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光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于年10月9日被x县卫生局予以元行政罚款,于年5月7日被x县卫生局责令立即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元,并处4元的行政罚款。
后被告人李某光仍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于年6月至年4月份,在x县x镇x集开设“学光牙科”诊疗场所,并对多人提供有偿牙科诊疗服务。
二.辩护意见
认为被告人系自首,系初犯、偶犯,并且办理营业执照,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当庭认罪、悔罪,建议从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供述
我来公安局是因为打电话说我无证行医的事情,我就过来了。我经营的牙科在x西街,经营了四五年了,有营业执照,我在工商局注册过,主要是美白牙齿、镶牙、补牙、偶尔给别人拔牙。我的牙科门诊是年左右开始干的,门诊上就我一个人给患者看牙,牙齿美白一次是30元,镶牙一次根据材质的不同价格也不同,一般情况下一个牙齿50-元不等。
在x集上老年人一般都选择元以下的牙齿,中青年会选择-元左右的牙齿,补牙一次是30元,拔牙如果在我诊所安装假牙的话不要钱,平均一天能看3-4名患者,五月份到十月份是淡季,我一般就会去x医科大学培训去,我现在一直在考助理医师资格证,想尽快拿到资格证。
卫生部门因为我没有执业医生资格证书属于非法行医,对我进行过三次行政处罚,年12月2日处罚款元;年5月28日处罚款0元;年4月17日发现我的诊所还在经营,责令我停业。我没有牙科的行医资格证,没有经营牙科诊所相关证件、医疗许可证件。因为我就会看牙这个技术,没有别的工作,又存在一种侥幸心理就一直经营着。
我开始的时候在x县的左氏牙科做学徒,做了三年学徒,我感觉这个牙科挺有前途的,就准备自己开一家牙科诊所,我就在x卫校报了一个成人脱产班的牙科,当时学的牙科,年毕业后我回深圳打工在一家牙科诊所干了五年,回来以后就自己开了一个牙科门诊。开设牙科门诊没有专门的账本和看牙记录,就是在一个软皮本上记着呢。
我从来不给看牙的人开处方、更不会开药、乱开处方和药品出了事就是大事,所以不进药品也不开药方,在我这里看牙的人基本上不用吃药,有牙龈发炎、牙疼症状的医院看病,有时也让他们去药店问问该吃什么种类的药。拔牙补牙的时候出血有肾上腺素的液体,都是用这个处理的。如果安装过后出现症状我没有办法给他医院找医生或者去本村的诊所输消炎的液体。
我开设门诊是我岳父的房子,一年租金是元,两小间挂上二楼的卧室。我有开封卫校毕业证和中级技工证,我知道这两个证不具备行医资格,我申请办理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我知道未取得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今年4月17日卫计委检查诊所时,我在学校学习,没有在诊所。取缔后我没有再进行任何诊疗活动。
四.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证言:我在x集上的“学光牙科”拔牙、安过牙,“学光牙科在x集上派出所的北边。我只知道老板姓李,年龄三十左右,就是他给我换的牙,他说他家是x城的。我去“学光牙科”看过两次牙病,第一次是一年多之前去牙科拔了门牙左边的牙,又换了牙,花销了元钱。
第二次是今年三月份,拔了我左上两个打压,安装了三个大牙,其中一个牙是自己掉的,花了元钱。他给我换的牙现在都挺好的,没什么问题。我把钱给老板了,他们店里没有服务员,只有老板。是否有相关的行医资质我不知道。我是年10月份的时候拔过牙,总共去了两次,拔了三颗按了四颗,一共收了四百元。
2.证人范某:我在x集上的“学光牙科”拔牙、安过牙,“学光牙科在x集派出所北边路东的。我只知道他叫学光,姓什么不太清楚,年龄三十出头,就是他给我换的牙,他说他家是白堽乡的,其余什么就记不清了。
我去“学光牙科”看过一次牙,我去的次数比较多。去年10月份前后我在地里面干活拔牙摔坏了四颗,我就在x集上去看,当时摔折了三颗,一个摔掉了,算是去了几次补了三颗牙,装了一颗假牙,这四颗假牙一共花了元,现在换的牙都挺好的,没有什么问题。
给我换牙的就是学光牙科的老板,他们店里面没有服务员,只有他和妻子,他妻子不参与看牙,老板就是牙医。我不清楚“学光牙科是否有相关的行医资质。我在学光那修的牙,去过有五六次,第一次的时候是年10左右去的,一颗牙四百元共收了元整。
3.证人刘某:我去“学光牙科”看过两次牙病,第一次是好几年前去学光牙科按了三四颗下边的牙齿,花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第二次是去年八月份,拔了三个牙,安上了是四个牙齿,花了元。我不清楚学光牙科是否有相关的行医资质。我是年8月份的时候去了两次,拔了三颗牙,案例四颗牙,总共收了元。
五.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光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被告人李某光当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自首、初犯且办理了营业执照,未造成病人伤害,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
六.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光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司法裁判案例。#牙科诊所#。